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律师会见当事人的规定:会见过程中除应注意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原则以外,还必须注意不要将通讯工具交在押人使用、不要夹带信件、现金、物品等,要特别注意被会见人的精神状态和心理动向。每一次常规的会见之后,承办律师都应对会见获得的当事人(被告人)陈述进行研究,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线索、案情线索要认真分析,该取证的应取证、该申请取证的应及时申请,因为只有“证据”才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利器。会见前的准备工作要做得充分,在前往会见之前应进一步检查委托手续填写是否完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公函领取和填写得是否规范、随同人员(协办人员)是否持有执业律师证或实习律师证、律师助理证、本次会见的重点内容如果较多还应列出提纲。法律依据:《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五十条 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看守所应当在查验其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在四十八小时以内安排律师会见到犯罪嫌疑人,同时通知办案部门。 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危害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时,看守所或者监视居住执行机关还应当查验侦查机关的许可决定文书。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当事人在律师会见期间可以向律师提出问题并寻求解答,但律师有保密义务,不能透露其为客户提供的咨询和意见。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九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为当事人所知悉的与案件有关的全部信息和事实,保守律师与当事人间的商业秘密和其他涉及当事人利益的秘密。”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被告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有权在侦查和审判期间向有关机关、组织或者人员提出有关案件的问题,并有权要求答复。”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向提出有关案件的问题,并有权要求答复。”因此,当事人在律师会见期间可以向律师提出问题并寻求解答,但应注意律师保密义务,不得透露客户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