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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律师会见期间,是否可以与律师详细讨论自己的罪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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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律师的职责不仅包括法律咨询和代理诉讼,还包括指导当事人准备证据。律师会在会见期间告诉当事人如何准备证据,但律师也需要遵守法律职业道德规范,不能教唆或者协助当事人提供虚假的证据。法律依据:1.《律师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律师有权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出庭辩护、调解、仲裁等法律服务。2.《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第二十规定:律师应当指导当事人收集、整理、保管证据材料,防止证据灭失、损毁或者伪造。3.《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律师可以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与其交流。4.《刑事诉讼法》第九百零二条规定:律师有权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机关提出证据保全申请。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律师会见期间,被告人可以向律师请教对方的证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但需注意的是,律师不能泄露与被告人的会谈内容。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被告人有权在与其辩护人相会时,向其辩护人说明案情,翻阅案卷材料,向辩护人提供证据,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向辩护人请示控辩意见,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律师接受委托,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或者非诉讼活动,有权依法查阅与案件有关的书证、物证、电子数据、资料和其他证据材料,并有权复制或者拍摄该等证据材料。”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律师应当对知悉的与当事人利益有关的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因此,在律师会见期间,被告人可以向律师请教对方的证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但律师需要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与被告人的会谈内容。

第3种观点: 法律客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6条、第36条规定,律师在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及其亲友委托以后,律师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律师刑事辩护业务的基本工作,甚至是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的主要工作。但是有的律师会见时却出现了这样那样的问题,有的律师会见变成了流于形式的履行公事。律师会见不单单是好让客户看到你在工作的公式化的客套,成功的会见会对律师澄清案件疑点,发现新的辩护要点,大有裨益。律师会见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律师会见有那些禁忌?以下是一些介绍。其一、律师会见前应列出会见提纲,不应漫无目的。接受委托以后,不去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仅客户不答应,而且肯定有悖职业道德。但是有些律师却是为了会见而会见,没有目的,没有中心。实际上,在侦查阶段会见之前,律师已经见过主办案件的警官,可以了解到涉嫌的罪名,可以了解到部分案情。在审查起诉阶段会见之前,律师已经查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律师会见期间产生的费用可以包括律师的交通费、住宿费、餐费等,但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判断。如果律师为了会见而远距离前往,相关费用可以得到合理赔偿。法律依据:1.《律师法》第四十五条:律师代理案件期间,必要的差旅费、住宿费、邮电费、餐费等费用,由委托人负担。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六条:因采取行为防止或者减轻损害而产生的合理费用,由侵权人负担。综上所述,律师会见期间产生的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餐费等,但需要合理、必要、实际,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判断。如果律师为了会见而远距离前往,相关费用可以得到合理赔偿。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律师会见前,需要了解律师费用的相关信息,以便合理掌握诉讼成本。具体而言,律师费用的计算方法、收费标准、计费周期、退费规定等方面需要事先了解清楚。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律师的收费由当事人与律师自行协商,但是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2.《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中律师收费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律师应当在与当事人协商的费用标准内,按照双方协议的方式和时间收取费用。”3.《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中律师收费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律师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收费的情况,包括收费标准、计量单位、计费周期、退费规定等。如果当事人要求,律师应当出具书面的收费协议。”4.《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中律师收费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律师应当按照收费标准和计费周期收取费用,并向当事人出具收费凭证。当事人要求,律师应当提供收费明细。”以上法律依据表明,当事人有权与律师自行协商收费标准,并要求律师告知相关费用信息,律师也有义务提供相关收费明细。因此,律师会见前,当事人需要了解律师费用的相关信息,以便更好地掌握诉讼成本。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每个律师收费标准不一样,一般在杭州地区律师会见一次费用2000元,律师会见时间不限,根据案情复杂程度来确定。另外,建议刑事案件全程委托律师介入辩护。法律依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一)耗费的工作时间;(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律师会见期间产生的费用应包括律师的服务费用。因为律师会见期间,律师出现的所有费用,包括交通、食宿等,均为为客户服务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应当由客户承担。法律依据:1.《律师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律师代理当事人或者接受当事人委托提供法律服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费用。”2.《律师收费办法》第六条规定:“律师代理当事人或者接受当事人委托提供法律服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收取费用。费用应当合理、公正、透明,不得超过当地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收费标准。”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约定不明确或者违反法律、行规的,应当按照本法的规定确定。”因此,在律师会见期间产生的费用中,律师服务费用应当包括在内,但费用应当合理、公正、透明,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为了依法保障律师执业及在押罪犯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法律依据:《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第一条 为了依法保障律师执业及在押罪犯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监狱依法保障律师会见在押罪犯的权利。律师会见在押罪犯应当遵守监狱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三条 监狱应当公开律师会见预约方式,为律师会见提供便利。律师会见在押罪犯,应当在监狱内进行。监狱应当合理安排律师会见场所,方便律师会见、阅卷等事务。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律师会见期间产生的费用包括律师的交通费、食宿费、通讯费等,但需符合合理、必要、公正的原则。法律依据:1.《律师法》第四十七条:律师为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出庭、会见当事人和其他必要费用,由委托人负担。2.《律师执业规则》第十三条:律师代理案件需要发生的差旅费、餐费、住宿费、办公用品购置费、复印、传真、通讯器材使用费等,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计算,必须合理,符合公正原则。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当事人请求指定律师的,应当自行承担律师的费用。如果当事人经济困难无法承担,人民应当根据其经济状况予以减免或者代为支付。总之,律师会见期间产生的费用应当以合理、必要、公正的原则为基础,由委托人或者当事人承担,如确实经济困难无法承担,可向相关法律机构寻求帮助。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律师会见地点对律师执业证的要求主要涉及律师的执业范围和执业行为规范等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律师执业证书所规定的业务范围以及法律规定的律师职责范围。同时,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需要遵守律师的执行标准和职业道德规范等要求。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律师应当遵守法律、行规和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维律的尊严和权威,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七条:律师应当在执业地点设立律师事务所或者在执业单位内设立律师工作室,明确执业地点,接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委托,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三条:律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律师执业证书,不得私自更改、涂改或者出租、出借、转让。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律师会见需经许可的案件主要包括以下三种:1、危害犯罪2、恐怖活动犯罪?3、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法律依据:《人民刑事诉讼规则》 第四十五条 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羁押或者监视居住的,人民侦查部门应当在将犯罪嫌疑人送交看守所或者送交机关执行时书面通知看守所或者机关,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人民许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 (一)涉嫌贿赂犯罪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情节恶劣的(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第四十六条 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提出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民侦查部门应当提出是否许可的意见,在三日以内报检察长决定并答复辩护律师。 人民办理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通知看守所或者执行监视居住的机关和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可以不经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人民在侦查终结前应当许可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第3种观点: 律师会见需要授权委托书。律师会见需要手续如下:1.授权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公函;3.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4.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5.户口本或结婚证或亲属关系证明;6.律师执业证。凭上述材料办理会见通知,将会见通知和介绍信交看守所即可会见。是指是律师事务所向机关、人民、人民等部门出具的、证明律师代理人或辩护人真实身份情况的书面函件,起到告知相关办案机关辩护律师身份和委托事实的作用。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属委托后,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3日内将有关委托手续告知办案部门,这种备案就属于此种告知的程序。此种函件不需要向看守所提供,但是在办案实务中,某些地方的看守所内还会专门设置一个办案机关()的备案办公室,可以直接接受律师备案,此时律师可以提交律师事务所公函,委托书和律师证复印件、委托人身份和关系文件给机关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人民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律师会见期间,被告人和律师的交流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相关规定。被告人可以向律师讨论自身案情,但是不能要求律师为其隐瞒、篡改、伪造或者销毁证据等行为。同时,律师也不能要求被告人作出虚假陈述或者隐瞒。否则,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律师在会见被告人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律师执业规范,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诉讼秩序。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规定:律师应当履行职业道德,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促进法治。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律师泄露被代理人的秘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十九条规定:证据的固定应当真实、完整、准确、清晰,不得篡改、伪造或者销毁。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规定如下:(一)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人民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二)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三)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四)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五)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规定如下:(一)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人民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二)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三)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四)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五)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律师会见期间,被告人可以向律师透露有关案件的情况,但不能直接承认自己的罪行,因为这可能会对被告人的案件产生负面影响。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被告人有权聘请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和律师在符合法律程序的前提下,可以进行会见并交流案件情况。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律师受委托后,应当认真负责地履行职责,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律师在履行职责时,应当维护被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保守被委托人的秘密。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被告人不认罪,经审判认定有罪的,依法定罪量刑。综上所述,虽然被告人可以向律师透露案件情况,但不应直接承认罪行。因为如果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自己承认罪行,这将成为定罪的重要证据,从而给案件的判决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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