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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期间律师需要遵守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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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律师会见期间,咨询律师有关案件的法律问题是合法的。但律师必须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涉及客户案件的任何信息。法律依据:1.《律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律师应当对委托人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尽职尽责,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与委托人有关的任何信息。”2.《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人在侦查机关或者审判机关依法讯问时,有权选择律师为其辩护。被告人的辩护人有权在讯问现场提出质询和辩论意见,提供证据,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3.《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聘请律师代理诉讼或者作为辩护人、代理人参加诉讼,也可以自行进行诉讼。”因此,在律师会见期间,被告人可以向律师咨询案件相关的法律问题,律师也应当承担保密义务,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律师会见当事人的规定:会见过程中除应注意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原则以外,还必须注意不要将通讯工具交在押人使用、不要夹带信件、现金、物品等,要特别注意被会见人的精神状态和心理动向。每一次常规的会见之后,承办律师都应对会见获得的当事人(被告人)陈述进行研究,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线索、案情线索要认真分析,该取证的应取证、该申请取证的应及时申请,因为只有“证据”才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利器。会见前的准备工作要做得充分,在前往会见之前应进一步检查委托手续填写是否完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公函领取和填写得是否规范、随同人员(协办人员)是否持有执业律师证或实习律师证、律师助理证、本次会见的重点内容如果较多还应列出提纲。法律依据:《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五十条 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看守所应当在查验其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在四十八小时以内安排律师会见到犯罪嫌疑人,同时通知办案部门。 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危害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时,看守所或者监视居住执行机关还应当查验侦查机关的许可决定文书。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当事人在律师会见期间可以向律师提出问题并寻求解答,但律师有保密义务,不能透露其为客户提供的咨询和意见。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九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为当事人所知悉的与案件有关的全部信息和事实,保守律师与当事人间的商业秘密和其他涉及当事人利益的秘密。”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被告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有权在侦查和审判期间向有关机关、组织或者人员提出有关案件的问题,并有权要求答复。”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向提出有关案件的问题,并有权要求答复。”因此,当事人在律师会见期间可以向律师提出问题并寻求解答,但应注意律师保密义务,不得透露客户信息。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为了依法保障律师执业及在押罪犯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法律依据:《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第一条 为了依法保障律师执业及在押罪犯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监狱依法保障律师会见在押罪犯的权利。律师会见在押罪犯应当遵守监狱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三条 监狱应当公开律师会见预约方式,为律师会见提供便利。律师会见在押罪犯,应当在监狱内进行。监狱应当合理安排律师会见场所,方便律师会见、阅卷等事务。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律师会见的三种情形: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2、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3、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人民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第3种观点: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人民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这一条文,可知:1、辩护律师持“三证”即可要求在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除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外,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侦查机关批准。2、辩护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及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有权向侦查机关提出意见,从而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在侦查阶段,律师还可以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与侦查机关沟通,从而帮助侦查机关明确侦查方向,准确惩罚犯罪。3、看守所负有及时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义务,并且立法对上述时限予以明确规定,看守所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大为缩短。4、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方式上的秘密性,不再需要侦查人员陪同,不被监听,有利于律师和犯罪嫌疑人之间充分交流,相互信任,从而更好地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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