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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债券质押股权价值如何评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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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一般不需要评估。上市公司的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一百三十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一百三十九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种观点: 目前场外股权质押的技术问题相对较小,但标的公司背后的信用风险问题仍是当前业务开展的最大难点。目前场外类公司融资业务最主要的问题不是技术问题,而是现实风险问题,这类公司以高新产业为主,缺少可抵押资产和业绩收入的支持。如果做融资,股权质押肯定只是结构的一部分,还需母公司或实际控制人进行担保或者以资产进行抵押才行。股权质押无法作为唯一担保的主要原因,在于场外公司的股权缺乏流动性,且不具备公允价值,不过在新三板等市场流动性提高后,该类业务开展的可能性则将大幅提高。一、非上市公司该怎么办理股权质押(一)前期工作1、了解出质人及拟质押股权的有关情况。(1)出质人的出资证明书、股份或股票。(2)出质人如为自然人,应提供有关身份的证明;如为法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及其它有关文件。(3)出质人如为法人,另须有法人董事会同意股权出质的决议。(4)出质人应提供有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股权出资而出具的验资报告。2、出质的股权如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须有该公司过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出质的决议。3、了解拟出质股份是否有瑕疵,即是否有禁止出质的情况。出质人应出具对拟质押的股权未重复质押的证明(若重复质押,需有质权人出具的同意函)。4、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应了解拟出质的股权是否有下列情况:(1)记名股票于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红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义的变更登记;(2)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的;(3)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其任职工期间内不得转让的;(4)股东的股份自公司开始清算之日起不得转让的;(5)公司员工持有的公司配售的股份,自持有该股份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的;(6)国家拥有的股份的转让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二)签订质押合同或背书质押(注意:股份出质准用禁止流质的规定。因此,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所有权直接归质权人所有的约定。)(三)权利的实现质权的实现方式有两种,即协议实现及诉讼实现。第一种:协议实现由质权人与出质人协商,以折价、拍卖或变卖的方式依法转让实现质权,质权人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出质人拒绝或协商不能,则质权人有权向提起诉讼要求实现质权。二、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风险性问题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可以质押但是有一定风险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是不存在公开交易市场,所以其价值很难有一个公证的评估。因此在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前,必须对目标股权进行一个充分评估,否则股权价值评估过高是不能达到预期的担保作用。质押合同签订前,需要收集目标公司以下信息:注册资本的构成(现金资本、其他资本各占比例)、近期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等关于公司经营状况的信息。收集信息后建议请财务或外聘相关机构进行评估。了解目标公司的章程对股权质押是否有特规定。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质押应当取得出质股东以外过半数股东的同意,如果目标公司章程有更高的规定,适用该规定。所以签订质押合同前,一定要了解目标公司章程规定,同时收集目标公司股东会同意股权出质的决议(决议需要股东签字+手印)。股权质押成立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质押登记。在实践中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质押合同有不同的规定,有些要求按照工商局自己的格式和内容制作合同,这就要求签订质押合同前最好先了解一下当地工商局对合同模板是否有具体的要求。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在签订质押合同的时候需要在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登记,在具体的实际操作中各地的机构对于质押合同具有不同的规定,有些需要按照其格式以及内容来制定合同,这个需要提前进行了解。 股权质押在上市公司中非常的常见,是一种进行融资的手段之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 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 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在签订质押合同的时候需要在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登记,在具体的实际操作中各地的机构对于质押合同具有不同的规定,有些需要按照其格式以及内容来制定合同,这个需要提前进行了解。 股权质押在上市公司中非常的常见,是一种进行融资的手段之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 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 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

第2种观点: 目前场外股权质押的技术问题相对较小,但标的公司背后的信用风险问题仍是当前业务开展的最大难点。目前场外类公司融资业务最主要的问题不是技术问题,而是现实风险问题,这类公司以高新产业为主,缺少可抵押资产和业绩收入的支持。如果做融资,股权质押肯定只是结构的一部分,还需母公司或实际控制人进行担保或者以资产进行抵押才行。股权质押无法作为唯一担保的主要原因,在于场外公司的股权缺乏流动性,且不具备公允价值,不过在新三板等市场流动性提高后,该类业务开展的可能性则将大幅提高。一、非上市公司该怎么办理股权质押(一)前期工作1、了解出质人及拟质押股权的有关情况。(1)出质人的出资证明书、股份或股票。(2)出质人如为自然人,应提供有关身份的证明;如为法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及其它有关文件。(3)出质人如为法人,另须有法人董事会同意股权出质的决议。(4)出质人应提供有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股权出资而出具的验资报告。2、出质的股权如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须有该公司过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出质的决议。3、了解拟出质股份是否有瑕疵,即是否有禁止出质的情况。出质人应出具对拟质押的股权未重复质押的证明(若重复质押,需有质权人出具的同意函)。4、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应了解拟出质的股权是否有下列情况:(1)记名股票于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红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义的变更登记;(2)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的;(3)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其任职工期间内不得转让的;(4)股东的股份自公司开始清算之日起不得转让的;(5)公司员工持有的公司配售的股份,自持有该股份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的;(6)国家拥有的股份的转让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二)签订质押合同或背书质押(注意:股份出质准用禁止流质的规定。因此,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所有权直接归质权人所有的约定。)(三)权利的实现质权的实现方式有两种,即协议实现及诉讼实现。第一种:协议实现由质权人与出质人协商,以折价、拍卖或变卖的方式依法转让实现质权,质权人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出质人拒绝或协商不能,则质权人有权向提起诉讼要求实现质权。二、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风险性问题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可以质押但是有一定风险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是不存在公开交易市场,所以其价值很难有一个公证的评估。因此在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前,必须对目标股权进行一个充分评估,否则股权价值评估过高是不能达到预期的担保作用。质押合同签订前,需要收集目标公司以下信息:注册资本的构成(现金资本、其他资本各占比例)、近期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等关于公司经营状况的信息。收集信息后建议请财务或外聘相关机构进行评估。了解目标公司的章程对股权质押是否有特规定。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质押应当取得出质股东以外过半数股东的同意,如果目标公司章程有更高的规定,适用该规定。所以签订质押合同前,一定要了解目标公司章程规定,同时收集目标公司股东会同意股权出质的决议(决议需要股东签字+手印)。股权质押成立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质押登记。在实践中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质押合同有不同的规定,有些要求按照工商局自己的格式和内容制作合同,这就要求签订质押合同前最好先了解一下当地工商局对合同模板是否有具体的要求。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股权质押需要评估,股权质押评估的方法有:1.按照工商注册登记时的出资额确定,也称原值确认法。2.按照目标公司的净资产数额确定,也称资产净值确认法。3.按照目标公司的净利润数额确定。4.按照目标公司的盈利能力或者收益率确定。5.按照审计、评估机构作出的价格确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1种观点: 股权质押融资存在以下风险:1、股权价值波动下的市场风险股权设质如同股权转让,质权人接受股权设质就意味着从出质人手里接过了股权的市场风险。而股权价格波动的频率和幅度都远远大于传统用于担保的实物资产。无论是股权被质押企业的经营风险,还是其他的外部因素,其最终结果都转嫁在股权的价格上。当企业面临经营困难出现资不抵债时,股权价格下跌,转让股权所得价款极有可能不足以清偿债务。虽然法律规定质物变价后的价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不足部分仍由债务人继续清偿。但是,由于中小企业的现实状况,贷款人继续追讨的成本和收益往往不成正比。2、出质人信用缺失下的道德风险所谓股权质押的道德风险,是指股权质押可能导致公司股东“二次圈钱”,甚至出现掏空公司的现象。由于股权的价值依赖于公司的价值,股权价值的保值需要质权人对公司进行持续评估,而未上市公司治理机制相对不完善,信息披露不透明,同时作为第三方股权公司不是合同主体,质权人难以对其生产经营、资产处置和财务状况进行持续跟踪了解和控制,容易导致企业通过关联交易,掏空股权公司资产,悬空银行债权。3、法律制度不完善导致的法律风险现行的股权质押制度因存在诸多缺陷而给质权人带来如下风险:一是优先受偿权的特殊性隐含的风险。股权质押制度规定的优先受偿权与一般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不同,具有特殊性。当出质公司破产时,股权质权人对出质股权不享有对担保物的别除权,因为公司破产时其股权的价值接近于零,股权中所包含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和公司事务的参与权已无价值,实现质权几无可能。二是涉外股权瑕疵设质的风险。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规定,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在企业成立后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或核准的期限缴付出资,实行的是注册资本授权制,即股权的取得并不是以已经实际缴付的出资为前提,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可能以其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设定质权,给质权人带来风险。股权质押融资风险的防范:针对上述股权质押融资活动中的一些风险主要可从以下两方面着手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不但可以规避股权质押融资过程中的风险,还能大力促进股权质押融资的良好发展。1、加强对质押权的审查在办理股权质押融资时,一方面应对借款企业及被质押股权所在公司状况进行严格审查。充分分析公司的管理水平、财务状况、市场竞争力、发展前景和产权是否明晰等,对融资目的和投资项目进行科学论证,预测借款人未来偿债能力和股权质押的实力,通过有效审查,鉴别出有实力的企业和有价值的股权股权质押融资风险。另一方面审查是否违反股权转让的性规定。如借款人为公司股东时,股权设质是否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如借款人为公司发起人之一,应审查其股份设质时公司成立是否已届满三年。2、加强对出质公司的监督对于股权质押融资来说,仅仅是监督和贷款单位的清偿能力来控制风险是不够的。要保证出质股权的保值和增值,防范股权出质的道德风险,对股权被质押单位的经营行为进行适当监督和是必要的还需要股权出质时的金融机构、出质人以及被出质股权的企业共同协商签订相关的合同,完善合同文本,实现对中小企业经营管理的持续性监督,提高银行放贷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中小企业发展中必然会面临外部融资,中小企业充分利用其股权进行质押融资,不但可以节省融资成本、降低融资风险,还可以充分认识到其股权价值,同时注意防范股权质押融资过程中的风险,如此可形成良性循环,在利用股权进行融资的同时还能提升其股权价值,对中小企业来讲,股权质押融资是一个好的融资手段。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股权质押也是一种融资方式,是以其股权为质押物而成立的质押关系。股权质押是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而且股权质押是会有一定的风险的。那么股权质押有什么风险呢?概况起来,主要有:1、股权价值波动下的市场风险。股权设质如同股权转让,质权人接受股权设质就意味着从出质人手里接过了股权的市场风险。2、出质人信用缺失下的道德风险。这是指股权质押可能导致公司股东“二次圈钱”,甚至出现掏空公司的现象。我们知道,股权的价值依赖于公司的价值,股权价值的保值需要质权人对公司进行持续评估,而未上市公司治理机制相对不完善,信息披露不透明,同时作为第三方股权公司不是合同主体,质权人难以对其生产经营、资产处置和财务状况进行持续跟踪了解和控制,容易导致企业通过关联交易,掏空股权公司资产,悬空银行债权。3、法律制度不完善导致的法律风险。比如优先受偿权的特殊性隐含的风险。当出质公司破产时,股权质权人对出质股权不享有对担保物的别除权,因为公司破产时其股权的价值接近于零,股权中所包含的诸如利润分配请求权、公司事务参与权已毫无价值,实现质权几乎不可能了。法律依据:《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第三十条股东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股份,并可以赠与(公有股份不可赠与)、继承和抵押,但不得违反以下规定:(一)采取发起方式设立的公司,公司股权证的转让须在法人之间进行;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其股权证按其原持有人身份,可在法人之间以及公司内部职工之间转让,本公司内部职工持有的股权证要严格限定在本公司内部,不得向公司以外的任何个人发行和转让。以上两种方式设立的定向募集公司在公司成立一年以后,增资扩股时如需转为社会募集公司,扩大股份的认购和转让范围,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并按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同时应换发股票;(二)各种法人均不得将持有的公有股份、认股权证和优先认股权转让给本法人单位的职工,不得将以集体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公益金购买的股份派送给职工;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股权质押交易中,评估风险是非常重要的。评估风险的具体方法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质押股权的情况,包括股权类型、股份比例、公司业绩、管理层、股东背景等;评估抵押物的价值情况,包括股份的市场价值、历史交易情况、公司盈利情况等;评估质权人信用状况,包括贷款历史、还款能力、其他资产等。在评估风险后,需要确定抵押物价值以及质押比例,并制定合适的质押合同和风险应对措施。法律依据:1. 《企业财产抵押法》第十条:质权人和债务人协商一致约定抵押物价值,质权人有权请求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进行评估。2. 《担保法》第十二条:要求担保人提供担保时,担保人应当向债权人说明担保财产的有关情况,包括主债务人信用状况、担保财产的性质、数量、保全措施、担保期限等内容。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质权人和债务人可以就质押物的价值达成协议,制定质押合同和风险应对措施。以上是关于“股权质押如何评估风险?”的法律分析和法律依据。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股权质押评估的方法有:1、按照工商注册登记时的出资额确定;2、按照目标公司的净资产数额确定;3、按照目标公司的净利润数额确定;4、按照目标公司的盈利能力或者收益率确定;5、按照审计、评估机构作出的价格确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2种观点: 目前场外股权质押的技术问题相对较小,但标的公司背后的信用风险问题仍是当前业务开展的最大难点。目前场外类公司融资业务最主要的问题不是技术问题,而是现实风险问题,这类公司以高新产业为主,缺少可抵押资产和业绩收入的支持。如果做融资,股权质押肯定只是结构的一部分,还需母公司或实际控制人进行担保或者以资产进行抵押才行。股权质押无法作为唯一担保的主要原因,在于场外公司的股权缺乏流动性,且不具备公允价值,不过在新三板等市场流动性提高后,该类业务开展的可能性则将大幅提高。一、非上市公司该怎么办理股权质押(一)前期工作1、了解出质人及拟质押股权的有关情况。(1)出质人的出资证明书、股份或股票。(2)出质人如为自然人,应提供有关身份的证明;如为法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及其它有关文件。(3)出质人如为法人,另须有法人董事会同意股权出质的决议。(4)出质人应提供有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股权出资而出具的验资报告。2、出质的股权如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须有该公司过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出质的决议。3、了解拟出质股份是否有瑕疵,即是否有禁止出质的情况。出质人应出具对拟质押的股权未重复质押的证明(若重复质押,需有质权人出具的同意函)。4、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应了解拟出质的股权是否有下列情况:(1)记名股票于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红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义的变更登记;(2)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的;(3)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其任职工期间内不得转让的;(4)股东的股份自公司开始清算之日起不得转让的;(5)公司员工持有的公司配售的股份,自持有该股份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的;(6)国家拥有的股份的转让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二)签订质押合同或背书质押(注意:股份出质准用禁止流质的规定。因此,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所有权直接归质权人所有的约定。)(三)权利的实现质权的实现方式有两种,即协议实现及诉讼实现。第一种:协议实现由质权人与出质人协商,以折价、拍卖或变卖的方式依法转让实现质权,质权人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出质人拒绝或协商不能,则质权人有权向提起诉讼要求实现质权。二、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风险性问题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可以质押但是有一定风险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是不存在公开交易市场,所以其价值很难有一个公证的评估。因此在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前,必须对目标股权进行一个充分评估,否则股权价值评估过高是不能达到预期的担保作用。质押合同签订前,需要收集目标公司以下信息:注册资本的构成(现金资本、其他资本各占比例)、近期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等关于公司经营状况的信息。收集信息后建议请财务或外聘相关机构进行评估。了解目标公司的章程对股权质押是否有特规定。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质押应当取得出质股东以外过半数股东的同意,如果目标公司章程有更高的规定,适用该规定。所以签订质押合同前,一定要了解目标公司章程规定,同时收集目标公司股东会同意股权出质的决议(决议需要股东签字+手印)。股权质押成立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质押登记。在实践中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质押合同有不同的规定,有些要求按照工商局自己的格式和内容制作合同,这就要求签订质押合同前最好先了解一下当地工商局对合同模板是否有具体的要求。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股权质押评估是法定评估。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作为权利质押的一种形式,股权质押需要评估才能通过。股权质押的评估要判断股权质押的标的,要从事实上来判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第四百三十四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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